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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党费收缴管理使用的规定

来源: 添加时间: 2013-01-06

 

(大艺院党字[2008]第26号·2008年4月20日)

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党费收缴、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,为进一步理顺和加强党费收缴、管理工作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现就党费收缴、管理和使用作如下规定:

一、   党费收缴

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,每月以工资总数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,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工资总数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: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、岗位津贴和校龄工资;教师的基本工资、校龄工资和课时费。

2、交纳党费的比例为:每月工资收入(税后)3000元(含3000元)以下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.5%;3000元以上至5000元(含5000元)者,交纳1%;5000元以上至10000元(含10000元)者,交纳1.5%;10000元以上者,交纳2%。

3、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1元。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党员,本人提出申请,经党支部同意,可以少交或不交党费。

4、预备党员从党支部大会通过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。

5、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组织交纳党费,人在我院工作,组织关系不在学院的党员,应及时向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组织交纳党费。

6、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,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,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,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

7、遇有特殊情况,经党支部同意,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,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。

8、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,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,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,按自行退党处理。

9、党组织除按规定收缴党费外,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“特殊党费”。

二、   党费管理

1、党费由学院党委办公室代党委统一管理。党费工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,实行会计、出纳分设。党费必须单立帐户、专款专用,党费账簿归档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,建立健全财务制度。

2、党费收缴后,经党委办公室审核,由财务部门通过指定银行,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,汇款给大连市委高校工委。

3、各党支部的组织委员负责本支部党员党费的收缴和日常管理,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向学院党委办公室送交一次党费。

4、各党支部和学院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或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(或书面报告)党费收缴、管理和使用情况。各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。

5、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,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。

6、学院党委每年检查并通报一次党费收缴、管理和使用情况,总结经验、发现问题、及时纠正。

三、   党费使用

1、学院党委每年按上级下拨党费数量,制定党费使用计划,做到量入为出、收支平衡、略有节余。

2、党费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,其使用范围是:⑴培训党员;⑵订阅或购买用于党员教育的报刊、资料和设备;⑶表彰先进党组织、优秀党员和党务工作者。

3、上级下拨党费,由学院党委统一掌握使用,不下拨给各党支部,党费日常开支由学院党委主管日常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审批。

4、对违反党费收缴、管理和使用规定的,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(试行)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,触犯刑法的依法处理。

本规定2008年5月1日起执行,如上级规定调整,本规定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,以上级规定为准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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